为完善残疾人从事教师行业的体检标准,我会何剑锋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调整<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教育厅给予正式回复,现予以公开。具体如下:
赣教提字[2020] 157号
[同意对外公开]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657号提案答复的函
何剑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之初,我省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试行)。
随着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国家也不断改进高校招生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体检标准,2010年我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3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2010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颁发)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水平发展,现行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一直高度关注此类情况,多次开展调研,并已将《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工作列入2020年工作计划,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工作进度,且修订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需要多方考虑,稳步推进。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工作步伐,尽快出台适应我省实际需要的体检办法。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附件: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