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等法律法规的精神要求,现就我市开展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一)申报审核对象
2023年1月-12月,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含中央、省驻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审核时间
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5月5日
(三)申报方式
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工作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由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在“区域通办”版块选择“跨省通办服务”,检索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江西省”并按照提示选择城市,点击“在线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上传的材料需加盖公章);网上申报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各用人单位向所属区域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办理。
(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由授权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残疾人职工持有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3.2023年1月-12月残疾人职工每月工资发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等凭证);
4.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保、医保等参保缴费凭证;
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及1年以上),
6.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双方单位签订的同意将该残疾人职工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协议。
(五)相关说明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审核,可直接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4.如联网认证系统调取不到残疾军人证信息,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证件信息证明材料。
5.各用人单位如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意愿及需求请填写《鹰潭市残疾人就业岗位信息征集表》(见附件1),市残联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发布。报送邮箱:ytsclfwzc@163.com。
二、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一)申报征收对象
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4月-5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确有特殊情况的,申报缴纳期可以延长至7月底。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保障金。
(四)申报征收机关
由各用人单位所属地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五)申报征收方式
1.各用人单位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2.各区(市)税务部门依据残联部门传递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数据,按规定计算、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优惠政策
1.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联系方式
1.鹰潭市市本级审核单位:鹰潭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13517018681(邓坚)15807069137(杨雨晨)
2.贵溪市审核单位:贵溪市残联
联系电话:3790265
3.余江区审核单位:余江区残联
联系电话:5892156
4.月湖区审核单位:月湖区残联
联系电话:6223587,
5.龙虎山景区审核单位:龙虎山景区残联
联系电话:6656959
6.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审核单位:高新区残联
联系电话:6319363
7.信江新区审核单位:信江新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6314082
鹰潭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