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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大讲堂丨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时间:2022-11-24 11:19:16  来源:民法典  作者:  已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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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