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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大讲堂丨136】恋爱十年发现对方已婚已育,报警后对方答应退还35万元却不履行,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4-11-27 14:56:37  来源: 公众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作者:  已点击: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大家的法治意识和素养,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江西省残联微信公众号每周推出【残疾人法律大讲堂】专栏,以视频、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为您解读法律条文,分享普法案例解析。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十年恋爱终成闹剧

  一方红包、转账送不停

  试图真金换真情

  另一方却偷偷结婚还生了娃

  只想能瞒多久是多久

  感情是没办法继续了

  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恋人隐瞒结婚事实十年,被骗方要求其返还35万元遭拒绝

2012年小南通过网上聊天软件认识了小易,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在小南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易与他人登记结婚。与此同时,小易依然和小南保持着男女朋友关系。直到2022年5月,小南偶然间从小易的手机中发现对方竟然已经结婚并且生育一子!

两人恋爱十年间,小南通过微信红包、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为小易消费及转账50万余元。小南撞破小易已婚已育的秘密后,小易便失联了,感觉被骗的小南选择了报警处理。

经当地派出所民警从中调解,双方最终签订《调解书》。《调解书》约定:自2012年起,小南与小易相识相恋,期间小南为小易购买礼物、日用品及发送红包借款合计50万元。经双方协商,小易退还小南35万元,至2022年10月底前还清,小易退还35万元后,双方再无经济纠纷。但到了《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小易并未按约还款。

小南遂将小易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35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小易须退还小南35万元及其利息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南与小易恋爱期间,多次向小易转款或者发微信红包,双方之间存在多次经济往来。根据双方签订的《调解书》,约定小易退还小南35万元,该《调解书》系小南与小易对双方财产纠纷处理事宜达成的合议,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诉讼中,虽然小易主张该《调解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是小易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主张证据不足,对此不予采信。对小南要求小易支付35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对于小南要求小易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的利息问题,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退还款项的期限为2022年10月底,但由于小易未按约支付造成小南经济损失,小南要求主张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易退还小南款项35万元及其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该《调解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约履行

恋爱期间的转账在法律关系上可能认定为借贷,也可能是赠与。特别是仅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时,就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还需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等进行具体分析。加之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

本案中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其中一方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对方保持恋爱关系长达十年,对方得知真相后报警处理。在警方的见证下,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财产处理协商一致并签订《调解书》。该民事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则该《调解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即小易应按约返还恋爱期间收到的转账等各类财产3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