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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大讲堂丨152】“帮忙焊两下” = 拘留3天!

时间:2025-03-19 17:27:35  来源:  作者:  已点击: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大家的法治意识和素养,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江西省残联微信公众号每周推出【残疾人法律大讲堂】专栏,以视频、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为您解读法律条文,分享普法案例解析。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无证上岗、违规操作!

  近日,北京朝阳、顺义、昌平通报3例

  涉特种作业人员典型案例

  “我这帮忙焊两下”

  ???这也可以???

你好,我们是顺义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问你是否办理动火作业证?

没有,我同事正好有事临时出去,剩我一个人在,我这帮忙焊两下。

你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动火作业,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我知道错了,下次一定不会再犯此类错误。

近日,北京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的执法人员在对张镇聂庄村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名男子在使用电焊机进行明火作业,随即对他询问。经调查,王某完全没有受过电焊相关专业的培训,在未向相关单位报备审批,未获得动火作业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动火作业,并且作业时没有人员进行看护,该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处罚结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起升高度12-50米

“蜘蛛车”可不能随便上!!!

3月1日,北京朝阳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公司新建项目的电子屏幕安装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赵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使用升降车进行高空作业)的行为,随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本案中,赵某某使用升降车(俗称“蜘蛛车”)进行高处电子屏幕安装属于高空作业。

什么是“蜘蛛车”?

“蜘蛛车”指的是橡胶履带行走高空作业平台,是一种模仿蜘蛛外形设计的高空登高车,主要应用场景是大厦、酒店、城市综合体等建筑物室内、室外的维护、安装、清洁,因其配备安全护栏和紧急停止装置,与一般悬吊式或者脚手架的高处作业相比,安全性有所提高,但“蜘蛛车”起升高度12-50米,延伸臂全角度旋转,配备左右旋转各45度的液压平台,虽有护栏和急停装置,仍然存在高处坠落的可能,因此使用“蜘蛛车”的人员也需要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结果

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经法定程序由朝阳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无证上岗,不报备,拘!

3月15日,北京昌平支队消防救援人员在北七家镇某村内一废品回收站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名工人正在进行气焊切割作业。经询问,此次动火作业未开具动火证,也没有在企安安系统进行备案;该操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属于无证违规作业。

处罚结果

经派出所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操作人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三起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电(气)焊、高空作业都属于特种作业,相关从业人员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

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中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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