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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从赠与到转卖
再到遗产继承
房子的命运也坎坷
二十余年过户未果
如何界定归属?
卖房者私自出售房产,
购房者到手的房子要还吗?
法院:构成善意取得,
被告应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文某将房屋出售给万某,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相应对价,由万某等居住使用至今,时间长达二十余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已登记在万某名下。虽然被告文某与被告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女儿,但并不能证明万某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知晓被告夫妻二人关于房屋处分的相关约定。在此期间,被告文某也曾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也从未表达过其无权出售房屋。
综上,万某在与被告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实际占有房屋时,是基于善意,构成善意取得。最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文某及李某协助原告万某继承人办理过户登记。一审判决后,文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房屋正常交易,
由此产生的合法权益值得保护
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需认定符合善意取得,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即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虽案涉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本案房屋交易发生于2002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并未就善意有偿取得财产以登记作为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万某系善意有偿取得案涉房屋,其基于房屋正常交易产生的合法权益值得保护,李某或其他权利人因文某擅自处分房屋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文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