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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17﹞191号

时间:2017-11-17 09:56:00  来源:省残联  作者:  已点击: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残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7日








 

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号)、《江西省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赣残联字〔2016〕79号)精神,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江西省残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辅助性就业、辅助性就业机构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辅助性就业机构,是指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和完善的安保措施及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特点,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

二、 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资金政策扶持的条件

(一)辅助性就业机构具备合法产权或三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协议),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二)享受县级政策扶持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享受市级政策扶持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10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生产劳动6个月以上。

(四)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六)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七)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八)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监护。

三、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扶持政策申报和审批

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填写《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附件1)

    (三)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

    (四)安置的残疾人名册(附件2),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

(六)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享受县级扶持政策的,县级残联负责机构材料的审验,并进行实地核查,由县残联、财政部门审批,报设区市残联备案;享受设区市政策扶持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设区市残联负责机构材料的审验,并进行实地核查,由设区市残联、财政部门审批,报省残联备案。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机构申报条件达不到政策扶持条件的,一律不予扶持。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级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四、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资金扶持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根据《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管理实施办法》的使用管理规定,辅助性就业机构所需扶持资金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每年应将辅助性就业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负责机构绩效评价。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岗前技能培训和机构场地租金补贴、无障碍改造补贴、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等。

扶持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辅助性就业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其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应将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全额追缴。涉及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江西省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赣残联字〔2016〕79号)。

四、有关要求

(一)  提高认识。辅助性就业是一种新型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其作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促进残疾人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定专人负责,加以落实。

    (二)落实政策。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是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基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以及本市(县、区)的具体实施办法,鼓励、支持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多渠道、多形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积极兴办集“康复服务、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于一体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帮扶现有残疾人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开发劳动生产项目,成为辅助性就业机构。

(三)加大投入。各级残联要积极和财政沟通协调,在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支出预算时,要将扶持发展辅助性就业扶持经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其中,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标准。

(四)精准服务。各地要建立辅助性就业机构台帐,准确掌握每一家机构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上门服务,了解掌握机构运转情况,听取机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帮助研究解决。

(五)规范管理。市、县级残联应建立辅助性就业机构年度检查、绩效评价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辅助性就业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1、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docx

           2、安置残疾人花名册.docx